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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及使用合格印證:一、依前條規定式樣及度量衡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自行製作合格印證;其內容應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二、落實合格印證管理制度。三、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方式附加合格…
  2. 行政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18條 …逾越許可證書登記事項。三、未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製作或使用合格印證。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送交月報表。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報請備查。六、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期限內提出變更之申請。七、未依第十三條第四…
  3.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1條 …而屬經核定之重大投資案所需、供國家重大建設或尖端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4.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9條 …內,應提出執行總報告,其內容包括目標分析、執行成果概述、經費使用分析及成效評估等,送達標準檢驗局備查;必要時,標準檢驗局得要求辦理簡報或實地考察。
  5.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5條 …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驗局…
  6.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7-1條 …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派員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
  7.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8.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1條 …力及技術水準。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五、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
  9.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
  10.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使用。二、使用認可登錄標誌時,應於標誌下方加註驗證證書編號之前七碼。三、廠商取得認可登錄之範圍僅限部…
  11.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時辦理不定期追查;追查時,得視需要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廠商應使用符合規定之原物料,並自行查核原物料與供應商及建置查核紀錄,檢驗機關(構)得視需要辦理紀錄抽查。發生管理系統符合性相關重大事件時,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違反驗證標…
  12.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赴廠查核、抽樣或原物料與供應商查核紀錄抽查。九、未依第十條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經檢驗機關(構)通知仍未改正。十、發生損害社會公益之涉及管理系統違規事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情節重大。十一、違反管理系統驗證權利義務聲…
  13.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撤銷或廢止處分後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並限期繳回驗證證書;屆期未繳回,標準檢驗局得逕為註銷。
  14. 行政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4條 …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構)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三、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
  15. 行政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2條 …,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16.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17.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18.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19.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需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20.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
  21.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在海堤上之使用行為。二、基於公共利益,於海堤上辦理大型活動、救難演習,或作為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或為海堤綠美化行為,提…
  22.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各種使用行為者,除屬前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未繳納上開費用者,不予審查,退還其申請書件;經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而駁回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
  23.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於海堤上之使用行為,經審查符合規定,除符合第七條規定情形外,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24.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使用費之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
  25.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海堤毀損而無法使用者,經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
  26.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水量每日平均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供自行使用作為再生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
  27.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3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者之申請案,其申請之先後順序,以該管主管機關收受再生水使用計畫書之時間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28.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4條 再生水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二、供自行使用之規劃、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三、取水構造物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
  29.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5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相關設施,並自行負擔其取水構造物及相關設施變更費用。
  30.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