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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 200 頁-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5條 …裝卸效率管理事項。十一、裝卸作業違規事件處理事項。十二、碼頭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督導與協調事項。十三、港埠倉儲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保育之統籌。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五、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本處管理課職掌如下:一、遊憩區之經營及管理事項。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事項。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事項。五、風景區管理業務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 行政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第7條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條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除有特殊情形,經另訂辦法呈部核准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條 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分左列兩種:一、自請退休。二、命令退休。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齡滿六十五歲者。二、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三、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但不得…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如體力尚堪任職,服務機構得依事實需要,呈部核准延長之,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以二期為限。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8條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退休…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9條 郵電事業人員自請退休,應填具退休聲請書,並取具任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2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得照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本人及眷屬回籍旅費。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4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具有左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二、曾任僱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6條 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期間亡故,得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之規定給卹。但退休期間不作服務年資。
- 行政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22條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並經擔任實際職務者,得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退休。
-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三)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三、國有研發成果:指依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
-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關之行為。但以讓與、信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等方式,應報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始得為之。
-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2條 …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
-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撥款。二、商港服務費收入。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5條 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得交由其他機構或民間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監督。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3條 …評估。六、附則:(一)申請單位名稱、負責人之姓名、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二)評估委託書。(三)評估報告撰寫者姓名、履歷及簽章。(四)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