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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4條 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並俟法院支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即洽本署據以簽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函送法院轉給:一、未逾發票日期一年者,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並應依金融…
  2.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4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4.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每次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各付息一次。
  5.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14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6.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4條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籌設中之公…
  7.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4條 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
  8.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其費額如下:一、菸製造業者:按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一計收。但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或高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酒製造業者:(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按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
  9.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
  10.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4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
  11.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12.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34條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13.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
  14.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1條 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前項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公布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之名稱、總機構所在地…
  15.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16.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3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18.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19.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6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
  20.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7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千萬元為限。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
  21.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8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前項販賣、運…
  22.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23.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一、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
  24.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民或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於完成商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設立許可: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負責人具備第二…
  25.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事項,需補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依本辦法設立之酒製造業者因許可執照污損,需換發許可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
  26.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4條 本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前項投資,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27.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4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
  28. 行政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4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依本辦法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一、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二、(刪除)三、運…
  2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3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