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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0條 …帶入國(境)之物品,令輸入者、旅客退運或銷毀,並不予補償;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境)之物品,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得不經檢疫,逕令其退運或…
  2. 行政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檢查者,得免檢附。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第二類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
  3. 行政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公告調整外國人依本辦法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之期限。配合前項公告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者,雇主得於定期健康…
  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二、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三、實驗室:指為檢驗或研究目的,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進行實驗操作之場所。四、保存場所:…
  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前,應置生物安全主管(以下簡稱生安主管)一人及其代理人,設置單位人員達三十人者,並應設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均…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需求者,應報中央主管…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項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未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二、未設有高防護實驗室。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五、督導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六、督導…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並報生安會同意。五、對可取得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管與其代理人及前項被指定人員,始具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權限。前項各類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二…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暫停、降級或關閉。六、審議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輸出入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經生安主管審查通過,其設有生安會者,並…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運作期間已逾一年。三、管制作業場所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已逾一年。四、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五、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合併、裁撤、解散、歇業,…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3條 …應適用P620運送包裝指示規範者,其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之管理,比照本辦法有關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辦理。前項未去活化,指陽性檢體並未以溶劑、高溫、輻射或其他經有效驗證方法處理,仍具有造成人類感染之能…
  15. 行政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3條 …,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16. 行政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執行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品質管理,應符合附表一品質管理基準之規定。
  17.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血液製劑原料總量。(三)擬輸入血液製劑原料來源國名及該國許可輸出之證明。(四)擬製造血液製劑種類及數量。二、藥品專案進口申請書。三、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四、血液製劑原料檢驗規格書。
  1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19.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8條 …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四、驗證查驗: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之有關機關簽訂協定、協約或協議約定之產品,其查驗方式依其約定為之。五、監視查驗:就特定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之產品,…
  20.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6條 …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得要求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21.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27條 …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
  22. 行政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系統性查核:指針對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查核。二、查核機關: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三、書面審查:指針對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提供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
  23. 行政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4條 系統性查核應由輸出國(地)政府機關,向查核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查核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於書面審查後實地查核,評估輸出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政府機關監督措施與我國之等效性。查核機關依前項評估結果,得為下列之決定:一、…
  24. 行政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5條 完成系統性查核之輸出國(地)或依第七條免系統性查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查核機關得要求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以確認輸出國(地)之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一、輸出國(地)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或政府機關監督措施有重大變革。二、…
  25. 行政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6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形。實地查核之費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國(地)負擔:一、前項之複查。二、經查核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同意…
  26.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第一項受託藥商之…
  27.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6條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二、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託藥商得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三、西藥製造業或動…
  28.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9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29.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0條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3條 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必要時得派員稽核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