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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 41 頁-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4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翻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經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二、依民航局核准之技術標準或資料…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應於維護紀錄記載下列內容:一、所從事工作及其依據技術資料之說明。二、完工日期。三、從事該工作之人員姓名。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普通航空業對所使用載客座位數九人座以下之航空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其維護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一、記載檢查類別及範圍之摘要說明。二、記載檢查日期…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簽證為恢復可用:一、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完成相關維護紀錄之記載。其由維修機構為之者,應於恢復可用紀錄載明維修機構名…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或授意其聘僱委託之個人、團體或維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依原製造廠之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記載之方法、技術或實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執行工作。執行前項工作之人員應使用必要之工具…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1條 …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妥善執行及使用合格之材料,使其所維修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運作,等同於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前項所稱之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係指不影響其空氣動力功能、結構強度、抗振能…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之適航限制章節,或經民航局核准之營運規範、航空器維護計畫執行航空器維修作業。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3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三、主…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從事年度或一百小時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該裝備原製造廠提供或由其他來源獲得之檢查表。二、往復式發動機之航空器於簽證恢復可用前,應從事發動機試車,以確認下列項目…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規定,於維護計畫中訂定年限管制件管制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8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9條 領有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修,並應於飛航前確遵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一、經民航局或委託之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原檢定時之適航標準…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0條 除自由氣球外,航空器應每三年接受基本空重之稱重一次。但因特殊情形報經民航局核准者,得酌予延展稱重期間,其延展期間最長不逾一年。飛機基本空重改變累積增減達其最大落地重量千分之五,或使其重心位移達平均氣動力弦千分之五者,應重…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航空器之大修理、大改裝,應依民航局核准之文件執行。但依民航局、航空器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者,不在此限。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零件配製者,得建立零件配製程序,於報…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改裝或配製,不得裝置未經妥善維修、不堪修復或經原製造廠或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宣布為不合格之零件。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3條 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接受檢查:一、在清潔及無裝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4條 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該航空器之適航,並經民航局同意後,始得將該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該航空器經民航局認定不符合適航標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5條 航空器應備有完整之航空器、結構、發動機及螺旋槳等經歷紀錄簿。前項各類經歷紀錄簿應於各項工作完成後三十日內記載之。第一項各類經歷紀錄簿之更換及保存之規定如下:一、換用新經歷紀錄簿時,應將原紀錄情形及總結性之數據資料予以轉載…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而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合持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依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期及時間,沿核定之航線,在兩地間以航空器經營運輸之業務。四、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除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以外之加班機、包機及其他非定期性運輸之業務。五、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前項第五款及第六…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無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二、經營飛機運輸業務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副總經理或協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至少三人。九、新籌組公司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名冊、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十、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用航空運輸業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航空器規範。二、使用計畫。三、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