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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 128 頁- 行政下水道法 第22條 …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5條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 行政下水道法 第28條 …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
- 行政下水道法 第32條 …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不依限期改善者。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工廠、礦場或經水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行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條 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一、申請期間曾因違反環保法令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改善、受按日(次)罰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文件)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或再利用機構負責人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
-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其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並限期改善:一、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品質未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附表所定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再利用許可規定。二、再利用用途、再利用作業期程或再利用產品項目未符合附表所定再…
- 行政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二、未依再利用許可規定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重新申請許可而繼續經營業務。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
- 行政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39條 …管機關應通知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構)辦理會勘,除工程有即須改善之情事外,主管機關應於會勘後通知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構)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並養護之。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構)不到場會勘或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自該指定…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5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9條 …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3條 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鋪設。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2條 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3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二、市區道路使用費。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四、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六、上級機關之補助。七…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5條 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0條 …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3-1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用且情節重大。六、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七、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八、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九、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縣(市…
- 行政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見定之,其標售或出售之地價超過補償地價部分,應作為重劃區工程改善費用。抵費地之標售及其超過抵繳工程費之剩餘款之運用準用前項之規定。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2條 …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5條 …數額為限。但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而有繼續維持保養、改善必要者,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並完成收支預算程序後,得徵收之。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受益地區。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圓心,並以圓心至各…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四、…
-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所稱「漁港工程」係指漁港港口、碼頭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之興建,改善、浚渫等工程。
- 行政住宅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