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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2條 …署期間二年。但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具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實任法官。
  2.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司法院依本法第七條辦理之法官遴選資格(以下簡稱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向司法院申請轉任法官。前項人員…
  5.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6條 …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四、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六、書類、專門著作審查成績不及…
  6.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7條 …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
  7.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9條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
  8.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0條 …分筆試及口試,各占甄試總分百分之九十及百分之十。司法院於受理律師參加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筆試。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
  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1條 …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三、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求申請人…
  10.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2條 司法院於受理律師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一、書類審查。二、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前項第一款之書類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具實任八年…
  11.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
  1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八年…
  13.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1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
  15. 考試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9條 …墊。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七、其他必要之措…
  16. 考試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2條 …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依本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轉任法官者,其執業、任教或服務年資,應依規定採計為任用資格並作為起敘年資後,積餘之曾任公務年資…
  1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12條 為應業務需要,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
  18. 考試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8條 …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