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2 / 49 頁-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應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並保存三年,以備核發機關查驗。但受託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廢棄物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廢棄物之種類、代碼、性質及數量。二…
-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事業,應將每日廢棄物產出、收受、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前項事業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
-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二、事業場(廠)內貯存並以該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棄物量超過設置處理容量。三、處理設施因故障、天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導致停止運作超過三十日。四、許可期限屆滿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取得一般許可文件或簡易許…
- 行政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終止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或喪失廢棄物處理能力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處理設施核發機關;其未完成之處理業務,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處理完成或委託合法之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可文件或其變更、展延前,須先繪製運作場所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但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僅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用途,…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知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二、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三、處理:指下列行為:(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條 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方式,公告其分類代碼。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條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應依附件之管理方式辦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二、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廢尖銳器具: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並以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密封盛裝,貯存以一年為限。二、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0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1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三…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2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貯存設施,除基因毒性廢棄物依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設施入口或設施外明顯處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備有緊急應變設施或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但診所得於治療區…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車輛、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防止事業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4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5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前項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6條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7條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以下簡稱紙本聯單)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電子化遞送聯單(以下簡稱電子聯單)。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8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清除方法,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下列規定:一、以不同顏色容器貯存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二、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三、運輸途中應備有冷藏措施…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9條 下列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可燃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二、廢變壓器其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二以上未達百萬分之五十者:(一)廢變壓器應…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0條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含氰化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二、有害性廢油、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以油水分離、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三、廢溶劑:…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1條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者,應提出試運轉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依試運轉計畫進行試運轉。試運轉測試前一個月應先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其監督下,依試運轉計畫進行測試。試運轉測試中所須之檢測,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