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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3條 …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2.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4條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
  3.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5條 …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4.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6條 …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6.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18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幼兒園或特殊教育學校(班),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7.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前項第二款師…
  8. 行政師資培育法 第22條 …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七年內於偏遠地區之學校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但其年資累計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二、經評定成績及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通…
  9.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已取得本法第七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中等學校類科其他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已取得本法第七…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第2條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及科認定標準 第2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
  13.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14.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3條 …關之下列活動:一、進修: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進修學位、學程或學分。二、研究:教師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職務有關之專題研究或實習。三、其他專業發展活動: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坊、教師專…
  15.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4條 …國內、外從事專業發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進修或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一)進修或研究: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16.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5條 …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則之規定。前項所稱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指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
  17.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
  18.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7條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19.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8條 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於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究者,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予半數費用以下之補助。前二項補助項目,包括依進…
  20.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9條 …修或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1.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0條 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22.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依下列方式對教師予以獎勵: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薪級。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三、專業發展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教師參加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獲獎、…
  23.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並採取下列措施: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
  24.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參考終身學習的教師圖像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並因應課程改革,規劃及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工作坊。
  25.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26.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前項陪伴輔導方案之實施,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甄選之教師為之。
  27.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28.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教師專業發展;教育部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亦得寬列經費予以補助。
  29.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2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提供教師自行或聯合其他教師申請自主專業成長計畫之經費補助或資源支持。前項自主專業成長計畫,期間以一學年為限,包括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研究、參訪交流、公開授課、辦理或參與研習、工作…
  30. 行政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21條 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者,由教育部核實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將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進修第二專長情形,列入教師介聘積分採計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