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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
  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表人」其資金來源並應為法人籌備處之名義項下。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需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準用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於前項簽約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區內事業因增資、合併或擴充投資計畫而增租、購建築物或租地時,所繳預約金之退還或不得請求返還,準用前二項規定。
  4.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
  5. 行政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冊申請費如下: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增加一個…
  6.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3條 …算國家或地區數,不計入舉辦國;同時舉辦實體與線上展覽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及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數;計算實體與會或線上參加會議人數,計入舉辦國人員;同時舉辦實體與線上會議時,並得合併計算實體與會及線上參加會議人員。
  7.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2條 …者,不在此限。前項計畫與貿易署主辦、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應於合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
  8.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4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應先就更正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或申復結果仍應不准更正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定之更正…
  9.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審查多件舉發案時,應將各舉發案提出之理由及證據通知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各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得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間內就各舉發案提出之理由及證據陳述意見或答辯。
  10. 行政公司登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
  11. 行政公司法 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12. 行政公司法 第71條 …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
  13. 行政公司法 第72條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14. 行政公司法 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15. 行政公司法 第74條 …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16. 行政公司法 第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17. 行政公司法 第113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18. 行政公司法 第172條 …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
  19. 行政公司法 第267條 …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第一項、第二項所…
  20. 行政公司法 第280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21. 行政公司法 第315條 …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
  22. 行政公司法 第316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23. 行政公司法 第316-1條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4. 行政公司法 第316-2條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
  25. 行政公司法 第317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他公…
  26. 行政公司法 第317-1條 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股東配發新…
  27. 行政公司法 第318條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
  28. 行政公司法 第319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29. 行政公司法 第369-12條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