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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2.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3. 行政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4.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5. 行政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六年。於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還本一次,每次還本四分之一,分四次還清。
  6. 行政公庫法 第4條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得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前條第一項全部或部分事務,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辦理。依前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
  7. 行政公庫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款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一、額定零用金。二、機關所在地距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三、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者,其經費。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8. 行政公庫法 第24條 公庫之審計事務,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之;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關於代理公庫之審計事務,亦同。
  9.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社會福利支出,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規定認定之。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如有爭議,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洽中央目的事業機關統…
  10.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將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11. 行政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4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12. 行政民國二十六年京贛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
  13.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在各地市場公開銷售,並得由中央銀行組織銀團承銷。
  14.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5.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一律付給美金。
  16. 行政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第14條 本公債債票定為不記名式,不得掛失。
  17.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18. 行政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責任廠商實施回收能力及監督執行回收銷毀措施,其作業包括下列事項:一、稽查違規菸酒,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二、審核…
  19.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4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應掃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及經收人員私章後,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其餘各聯依稽徵機關規定辦理。前項稅款以須經交換…
  20. 行政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14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
  21.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建設基金之資金撥充。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運用及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22.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財政部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核貸未撥款部分應停止撥付,並由財政部依借款契約約定辦理及停…
  23.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銀行,地方政府於遴選公庫代理銀行時,應就下列有助庫款安全要件給予級距評分:一、逾期放款比率,其比率愈低者評分愈高。二、資產總額,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三、淨值,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四、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24.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4條 貸款或保證契約,包括其契約內之債券發行與有關票據。
  25. 行政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第4條 為協助受影響業者紓困,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一、薪資補貼:依受影響業者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
  26.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酒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三、廠區內附設之餐廳、販賣處或員工宿…
  27. 行政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4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一、防腐劑:(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
  28.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4條 國庫支票由本署依前二條規定,擬具式樣委託國營印刷機構統一印製。
  29.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署應按日將簽發國庫支票情形,編製簽發國庫支票清單備查。
  30.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4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國庫支票,已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經查明尚未兌付且未繳庫者,得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向本署申請補發,惟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執票人以原受款人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