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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1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不得發射減輻波,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
  2. 行政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4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前項合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