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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200 頁-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1條 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本法所定屆…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依本法…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二、乙級空…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其依法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兼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但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二以上之公私場所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處理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一、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二、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乙級專責人員。公私…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代理人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之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所之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於前項期間內尚未完成代理人設置之公私場所,發生前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即指定具參加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專責人員訓練…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外,公私場所仍應負本辦法所定管理之責。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一、擬定及實施空氣污染防制及改善計畫。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三、擬定、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設置之專責人員取得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廠(場)者,應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閱。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休息、休假規定之日數外,半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未到職,或經主管機關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違反本法規定,且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私場所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五條規定,監督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負責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業務。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簿(單)…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一、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二、未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2條 …指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前,已設立、已申請設置許可證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於通過三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之固定污染源。本準則適用於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類污染物排放量認可申請。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3條 …染物。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特殊性工業區之四周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排放標準規定,且所排空氣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五倍以上。四、以稀釋方式稀釋廢氣,使廢氣符合排放標準後排…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6條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7條 …燃料費、藥品費、材料費、衍生廢棄物處理費、設備更新或改善費、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費用、人事費、差旅費、檢測申報費、自動監測設施操作維護費,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3條 …採行之噪音防制措施(如採取吸音、隔音、防振、隔振、減振、變更設置地點或其他改善措施)、須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所決定改善措施之規劃與詳細設計內容及改善後須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值時之測定時段、測定位置及噪音發生…
-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4條 …施未完成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減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二、依前條第二項所記載之時段、位置及噪音發生源全運轉之操作條件進行量測,其現場測定音量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三、該場所或設施具備第一…
-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核定。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補助學校、公共設施、住戶設置防音設施。二、所補助相關噪音防制設施內容說明,並應記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三、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改善功能評估。四、計畫執行期程。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二、降低機場噪音。三、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共設施、住戶設置防音設施之補助事項。四、調整操作程序,訂定環保航線。五、管制試車時段或訓練飛行時段。六、建置環保陳情專線及應有環保專職人員。七、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
-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噪音源,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二、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設施,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