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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39 頁-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2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3條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4條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6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7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計得之每月養老年金…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8條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0條 …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1條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並受第十六條所定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年資或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月數上限(以下簡稱養老給付上限)之限制。前項屬於本法修正生效前保險年…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2條 …金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停止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再加保。二、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禮遇期間。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3條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時,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4條 …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被保險人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或已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5條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保俸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被保險人因停職(聘)或休職而選擇繼續加…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6條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7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一、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二十年者,給與三十六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者,給與四十八個月。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二十年者,給與三十個月;繳付保險費滿二十年…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8條 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0條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1條 …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3條 …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失能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符合請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7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一、欠繳保險費。二、欠繳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三、溢領或誤…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8條 …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9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0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1條 …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但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一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六個月發給一次。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3條 …需資料,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或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之;各該機關(構)、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不得拒絕。前項資料之提供機關(構)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7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於承保機關現金給付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二十條所定應負…
-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8條 …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