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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禁止攜帶以捕撈鯖鰺為對象之扒網、圍網漁具出港。
  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鯖鰺漁船未經許可者,不得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前項以外之網具類漁船,赴東北海區作業者,每航次進港卸魚之鯖鰺混獲比率,不得逾總漁獲量百分之十。
  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鯖鰺漁船從事鯖鰺漁業,每航次進港之漁獲物體長應符合下列規定,且混獲比率不得逾該航次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一、鯖魚: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或每公斤十尾以下。體長量測方式,為吻端至尾叉之直線距離(如附件二)。二、鰺魚:體長十七公分以上…
  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8條 鯖鰺漁船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但未兼具運搬功能之燈船,免裝設。
  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9條 鯖鰺漁船禁止於下列期間,從事鯖鰺漁業作業:一、東北海區所有海域:(一)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二)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翌年正月十八日。二、東北海區北緯二十四度至二十六度之間海域: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鯖鰺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
  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團作業方式: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並於船團所屬各漁船之漁業作業許可文件載明漁船統一編號、作業態樣及同船團其他船名。每組船團最多包括一艘網船、二艘燈船及一艘運搬船。同一漁業人所有鯖鰺漁船之船團超過一組者,其網船…
  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之各鯖鰺漁船漁業人可捕撈配額量。前項各鯖鰺漁船之可捕撈配額,不得轉讓。鯖鰺漁船之捕撈鯖鰺漁獲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配額量;超過者,應減少該船其後之年度配額至扣減…
  9.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10.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文件,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一、漁業人變更。二、漁船滅失,取得汰建資格後,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建造新船或以其他現有漁船申請漁業執照。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一…
  11.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漁船者,漁業人重新申請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時,應同時檢附漁業執照正本、漁船及依規定應配備設備之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兼營扒網漁業。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
  12.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之鯖鰺漁船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前項鯖鰺漁船出港後,應維持船位回報器正常運作,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13.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鯖鰺漁船限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北市澳底漁港、深澳漁港、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安平漁港及高雄市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小港臨海新村漁港、中芸漁港進港卸下漁獲。鯖鰺漁船卸下漁獲後,應填寫卸魚聲明…
  14.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鯖鰺漁船所捕撈鯖鰺漁獲,應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辦理交易。
  15.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鯖鰺漁船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配合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鯖鰺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二、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
  16.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得公告作業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自主休漁規範。二、作業漁區限制。三、其他應遵行事項。前項作業規範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台灣鯖鰺漁業協會為之。
  17.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未經核准經營鯖鰺漁業之漁船,從事鯖鰺之集魚、捕撈或漁…
  18. 行政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六條規定,燈船、運搬船裝設扒網、圍網漁具設備。二、非屬鯖鰺漁船之網具類漁船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於禁止作業區域從事漁業。三、違反第七條之一之混獲比率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船團作業之規定。五、違反第十九…
  19.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除不得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列名於國際漁業組織核准作業名冊,或持有船籍國核發之有效漁業執照、漁撈許可文件或漁獲物運送許可證明文件。二、從事流網以外之漁業…
  20.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以基隆港、高雄港、正濱漁港及前鎮漁港為限。前項漁船進入港口後,其活動項目以港口卸魚、港內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為限。
  21.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出我國港口,其經營者應出具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申請進港、提交進港報告單、申請展延停泊期間、填寫及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及離港通報單。前項代理人,以取得航業法許可營業之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為限。
  22.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應於到達港區五個工作日前,由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漁船前一個出港港口距離申請進入港口未達一千六百浬且出港後直航我國港口者,得於到達港區三個工作日前申請…
  23.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其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所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尚未期滿。二、犯本條例、漁業法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
  24.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其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漁船進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提交進港報告單(格式如附表三)。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限期提供該船或所轉載漁獲物之漁船當航次之船位回報器(VMS)或船…
  25.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正濱漁港或前鎮漁港前,應於基隆港或高雄港完成航政、關稅、衛生、移民、防疫、檢疫等檢查。非我國籍漁船經許可進入前項漁港者,其停泊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許可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
  26.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經營者應依港口主管機關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之區域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且不得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期間,經營者應負責監督及管理隨船進港之船員於國內停…
  27.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進港許可,並通知航政主管機關:一、未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資料,或資料不完全。二、進港後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指定之區域內停泊、卸魚、轉載、補給或維修漁船…
  28.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應支付檢查相關費用後,始得卸魚或轉載。前項卸魚或轉載,應於每日六時至十八時進行;未完成卸魚或轉載之漁獲物,應接受主管機關封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卸魚。前二項檢查、封艙,主管機…
  29.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進入我國港口卸魚或轉載之非我國籍漁船,其經營者應詳實且正確填寫漁撈、轉載或卸魚作業通報表。前項通報表與實際卸魚量或轉載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際漁業組織訂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或所定漁獲統計文件或漁獲文件計畫規範之魚種…
  30. 行政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許可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於漁船出港一日前,代理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交離港通報單(格式如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