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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法 第27條 …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2. 行政船舶法 第30-1條 下列船舶之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生效日起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之評鑑合格證書: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以上之客船。二、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三、…
  3. 行政船舶法 第89條 …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負責人或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6條 …、通風設備。九、冷藏及冷凍設備。十、貨物裝卸設備。十一、防止污染設備。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十三、帆裝、纜索設備。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60條 …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
  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2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油水分離設備。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四、原油洗艙系統。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六、標準排洩接頭。七、垃圾溶化粉碎器。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3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可。
  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3條 …驗程序中需證明其重歸零或重校準者,應予記錄之。(二)各種原油污染試驗:利用前目試驗之校準數,再分別以濃度百萬分之十五、百萬分之一百及該量計最大全刻度百分之九十之撒哈拉滲合油、阿拉伯輕原油、奈及利亞中原油、巴哈魅羅十七號原…
  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3條 …生準確之分界面位置。每次試驗後該器應予清洗。五、試驗中發現油污染物對偵測器之準確性或測試所需之時間有關連時,應記錄於試驗報告。六、應以阿拉伯輕原油或其相當之相當之油,與密度一、○二五之海水於攝氏溫度五○度之環境下相混,以…
  1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2條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部排洩含油混合物之管路,應裝置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油用標準排洩接頭。
  1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5條 …排洩用之歧管,以與陸上收受設備連接,供排洩不潔壓艙水或為油所污染之水。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16條 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二、船舶未經改…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3條 …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水量之指示器。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洩污水用標準排洩接頭。
  1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24條 船舶裝置符合第二章第六節規定之垃圾溶化粉碎器者,得依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食物廢料排洩入海。
  15.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船舶,不適用第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一、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一。但不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四、外海補給船之設…
  16.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遵守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避免造成污染。
  17.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備置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
  18.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四、污染及災害情形。五、已採及應採措施。六、其他報告事項。航政主管機關得對海難事故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機關調查或鑑定。前項調查或鑑定之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
  19.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13條 …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
  20.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支出。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21.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或商港區域內,如遇所載危險物品洩漏或事故,且有危害海洋及環境污染、人身傷害、貨物爆炸、起火等影響港區安全之虞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主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並應優先於船上進行必要處置。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22.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許可從業人員。五、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六、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七、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經航港局公告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23. 行政商港法 第1條 商港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安全及污染防治,依本法之規定。
  24. 行政商港法 第36條 …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25. 行政商港法 第37條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污染港區行為:一、船舶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之行為。二、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清艙或打撈,致污染之行為。三、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或棄置廢棄物之行為。…
  26. 行政商港法 第38條 商港區域內,船舶之廢油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前項污染物質於岸上收受,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27. 行政商港法 第39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
  28. 行政商港法 第44條 …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商港法 第54條 …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者,航港局應將其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公告三個月屆滿後,始得核准打撈。沉船或物資所有人無法通知或未於通知…
  30. 行政商港法 第63條 …者,應令其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同條第二款規定。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