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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8條 …、展覽品、維修品、測試品及退換品等暫時性輸出且將再輸入。三、政府機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為進口人,並為最終使用人。四、原貨復運回原出口人。五、其他經貿易署專案核准。前項第二款所列貨品,出口人應於核准期限內,檢附進口證明文…
  2.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7條 推廣貿易計畫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貿易署為有效推廣貿易、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之。接受…
  3.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所應檢附在第三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第三地區之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或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或經我國駐外機構予以公(認、驗)證,或依我國公證法規定予以公(認)證。依前二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書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
  4. 行政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五百元。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5. 行政度量衡法 第4條 …宜。有關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之業務,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受委託者資格、條件、申請、評鑑、監督考核、校正報告核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6. 行政度量衡法 第6條 …包裝商品之抽測,除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與評鑑、監督考核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6條 …該外國憑證機構經上開政府或組織許可或認可。二、主管機關與他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區域組織、國際組織就電子簽章或其憑證相關技術對接合作,且該外國憑證機構列於上開機關或組織所提供之憑證機構清單。前項第二款技術對接合作之執行…
  8.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2條 …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9.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條 …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10.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2條 …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1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9條 …明。七、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前項免驗之申請要件、准駁、用途標示、核銷、延展、變更用途、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1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2條 …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處理之。
  1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4條 凡應報驗義務人之請求,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應收取臨場費。
  1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8條 …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國庫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繳納。
  16. 行政公司法 第18條 …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公司法 第387-1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18. 行政公司法 第392-1條 …。二、公司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三、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第一項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明事項檢核對照表。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憑證機構非屬政府機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法人登記證明。二、組織及股權結構說明。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影本,…
  2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21.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之大型活動使用行為。二、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2.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地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23.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辦理大型活動使用行為。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三、跨越…
  24.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免證輸出。
  25. 行政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證輸出:一、以海運、空運出口限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其等值…
  2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款之使用行為得收取使用費,其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但政府機關經許可之各項使用行為,得免收使用費。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行為應公告其許可活動範圍、方式、受理申請期限及限制事項。
  27.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前項三年之限制。
  28.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非位於第六條規定之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範圍內,並依…
  29. 行政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國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一、政府機關(構)。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三、依法設立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30. 行政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第6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