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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43 頁-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之精神復健需要及適應生活功能,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醫療服務。
-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證明文件。五、附表所定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與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專任管理人員,其人數、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六、精神復健設施、設備項目。七、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第一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於…
-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曾任或現任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二、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三、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所:指保存、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五、生物安全:指為預防工作人員意外暴露,或預防洩漏感染性生物材料,而實施之防護措施。六、生物保全:指為防止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經授權而取得、遺失、遭竊、濫用、移轉或洩漏,所實施之保護及管…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五、督導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並報生安會同意。五、對可取得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六、督導每年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七、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八、對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九、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計畫。十、審議每年…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量或重量。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生安會定之。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四小時。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四、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新進人員至少八小時,現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五、管制作…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9條 …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一)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發生生物安全事故致感染。(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人員之虞。二、中度:(一)實驗室、保存場所…
- 行政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第3條 本標準居家治療,包括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社會工作人員執行之家族治療及其他專業服務。
-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9條 …之日期及時間。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六、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九、有無鼠類或…
-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15條 …稱。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三、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四、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五、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前項航空器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配合…
-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30條 …指示,騰空船舶或船艙。未完成前,船舶不得移動或使用,並禁止非工作人員接近。
- 行政港埠檢疫規則 第38條 檢疫單位工作人員執行檢疫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配戴識別證。
-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2條 …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
- 行政老人福利法 第4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
- 行政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事項。四、關於優生保健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五、關於優生保健工作人員培訓之研議事項。六、其他有關優生保健諮詢事項。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5條 …院長綜理機構業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第二條所定類型,置相關工作人員;其業務如下:一、行政人員:行政及其相關事項。二、社會工作人員:社會工作及其相關事項。三、護理人員:護理業務及其相關事項。四、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訓練、…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生活重建者,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三、護…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2條 …生活照顧者,應置下列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三、護理人…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服務機構,未收住需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者,得免置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生活服務員至少應各置一人,並得以兼任方式進用;置教保員或訓練員者,亦同。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三十五。(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三、訓練…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者,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一)一般機構:應為專任;其與受服務人數比例,為一比五十。(二)小型機構:得以兼任方式進用;兼任者,其服務小型機構總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三、教保員:…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人員:一、行政人員:專任或兼任。二、社會工作人員:應為專任。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專任或兼任。
-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3條 …機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劃分區域使用,並有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分別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辦理。二、未劃分區域使用,或無固定隔間者,其工作人員及設施,依較高標準之規定辦理。前項機構之規模,應依各類標準分別計算。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專任,至少三人(得包括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者),並優先進用社會工作師。二、心理輔導人員:至少一人,得以特約方式進用。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名冊、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十)收出養媒合服務督導機制及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計畫。(十一)再審查機制。(十二)經費來源及支出預算表。(十三)其他與推動收出養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公立安置機構申請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應經其所…
-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三、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至少六小時,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在職訓練應包括六小時有關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之敏感度課程。四、建立內部及外部督導機制,定期召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