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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32 頁-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副片」字樣及編號。
- 行政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電子媒體之外包裝應標示下列事項:一、檔案管理機關。二、電子媒體編號。三、製作完成日期。電子媒體儲存之內容屬機密檔案者,其外包裝並應依相關規定標示。
-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理處分所承受之資產,得委託存保公司或他人進行催收、債權評價、包裝組合、公開標售及辦理證券化等相關事項。存保公司受委託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存保公司經本基金委託辦理前項及第十條相關事務時,其所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固化包裝:指將廢棄物轉化為較穩定之固化體及封裝廢棄物於容器內,使廢棄物包件之操作,適於裝卸、運送、貯存及處置。二、溶出指數:指放射性核種從廢棄物固化體溶出之指標。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應符合B類廢棄物或C類廢棄物之相關規定。二、B類廢棄物應固化包裝,其廢棄物應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B類廢棄物與C類廢棄物混合處置者,應符合C類廢棄物之相關規定。三、C類廢棄物應固化包裝,其廢棄物除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8條 …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但標籤黏貼或印鑄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顯有困難,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中…
- 行政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22條 …警語,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六、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未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七、經抽驗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八、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
- 行政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2條 …同意之機構,進行核子保防物料及環境取樣檢驗時,應配合該取樣、包裝、運輸或料帳登錄。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自行對核子保防物料取樣檢驗,並將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條 …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其類別見附件二。十一、放射性包容物:指在包裝以內之放射性物質及任何受污染之物體。十二、包封容器:指運送時用以盛裝放射性物質使不致漏逸之容器組合。十三、包裝:指完全包封放射性包容物必要裝備之組合。包裝可…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7條 包裝在製造及使用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前往檢查,業主須提供相關文件或成品,保證下列事項:一、包裝之製造方法及使用之材料均符合原核准之設計。二、依照核准之設計所製成之各包裝,已執行定期檢查,並保持良好狀況,以便在重複使用時,…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分裂物質及六氟化鈾等。包件以其盛裝放射性包容物之數量、性質及包裝之設計,分為甲型、乙型、丙型、工業、微量包件五種;包件含有可分裂物質或六氟化鈾者,應符合相關規定。含六氟化鈾之包件並應符合含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管制相關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包件及外包裝應按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依附件六之規定予以分類。運送時應遵守附件六中標示、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2條 …斤以上時,應將其允許盛裝之最大總質量,以清晰耐久之方式標示於包裝外面。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1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裝或交運,依本規則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認可時,託運人應將該核准或認可文件之影本,隨同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一併交予運送人。前項之影本,於放射性物質經由二個以上運送人運送時,應遞交予次一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4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運送時,應符合每一通過或進入國家,或已認可之運送組織對有關危險物相關法規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5條 Ⅱ–黃及Ⅲ–黃類(見附件六)之包件或外包裝,不得裝載於客艙內。但為押運人員特設之艙室,不在此限。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6條 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經包裝後得與其他貨物共同運送,但不得因此降低包件之安全性。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7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等應綑紮牢固放置平穩,且與其他危險物之隔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鐵路或道路運送者,不得與附表十五所列第一類之1.1、1.2和1.5項危險物裝於同一運送工具;在一般運送狀況下,除非其隔離足以防止包…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0條 除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件中有特別規定外,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之平均表面熱通量在每平方公尺十五瓦特以下者,得與一般非燃性貨物同一運送工具運送,但緊鄰之貨物不得以布袋包裝。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裝入同一運送工具之數量,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運送指數總和,不得超過附表十所規定之限值。但運送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不在此限。二、單一貨櫃或單一運送工具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不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4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6條 可分裂物質之包裝及交運,在一般運送及意外事故狀況下,應保持其次臨界。下列各意外事故之因素應予考慮:一、包件有水滲入或漏出。二、安置於包件內部之中子吸收體或緩和劑失去功效。三、包件中或自包件中掉出之放射性物質可能形成之重行…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8條 …公克以下之可分裂物質,且包件外界最小尺寸在十公分以上者。對未包裝之物質,裝載於單一運送工具上託運物品,亦不得大於十五公克。二、包件含有均勻含氫可分裂物質溶液或混合物,且符合附表十二中所列狀況者。對未包裝之上項物質,其數量…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9條 …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非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5條 含有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包件,包括以罐槽或貨櫃包裝之包件,其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之規定。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6條 …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9條 …中,包件外表面上之非固著污染,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外包裝、罐槽及貨櫃之外表面及內表面之非固著污染,亦不得超過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