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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同業公會公告之。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輸入、輸出再生資源,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與國內課稅區間之再生資源運輸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2.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二、環境用藥原體:指用以製造、加工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三、一般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四、特…
  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6條 …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
  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7條 …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9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
  6.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0條 …一項所定環境用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加工或輸入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其申請條件、准駁、撤銷、廢止、展延、變更、核(換、補)發及其他應…
  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6條 …製造業者,得依國外買方訂購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受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
  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1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1條 …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11.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4條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其認有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或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必要時,得出…
  12.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7條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者,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之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將庫存品列冊、市售品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1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十五日內將市售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1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1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1條 …依本法查扣或沒入之環境用藥,需為適當處理時,其費用由原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負擔。
  16.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2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6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製造、加工…
  1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2條 …處分:一、查獲之環境用藥,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扣、沒入或令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為適當之處理。二、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或頂替使用許可證、許可執照者,應由原發照機關撤銷、廢止該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並公告廠商名稱、地…
  1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3條 …劣質環境用藥,必要時得予以查扣。前項劣質環境用藥係本國製造、加工,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原製造廠商得於點驗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改製計畫,經核准後,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屆…
  20.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條 …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前項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
  21.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5條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加工再製事…
  22.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53條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加工再製,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事業廢棄物,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或…
  23.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藥原體合成工廠及乳劑、液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製造(含加工)作業場所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不得發生局部積水現象且應設有收集地面廢水專用之管渠,將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六、廠內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各…
  24.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應有獨立之空調系統。
  25.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液劑、乳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調合容器。二、攪拌機。三、儲槽。四、填充設備。五、分裝或包裝設備。製造內壓噴霧劑者,應具備加壓填充設備及試漏檢查設備。
  26.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粉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粉碎機或篩選設備。二、混合或煉合設備。三、分裝或包裝設備。
  27.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粒劑、錠劑、塊劑、片劑及凝膠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一、混合或煉合設備。二、成型、模製或填充設備。三、分裝或包裝設備。
  28.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生用藥製造業,兼產製農藥者,除殺鼠劑及微生物製劑外,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
  29.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條 …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30.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15條 …,其興建或擴建提供住宿、溫泉服務或餐飲設施之休閒農場或農產品加工場所(不含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