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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其計算範圍如下:一、保險風險:(一)壽險風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及失能風險、脫退風險及費用風險。(二)非壽險風險:保…
  2.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第五條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係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
  3.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二)保險業最近二期…
  4.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一、保險業於發行時或發行後對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之持有人進行相關投資或融資,有減損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
  5.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
  6.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之結果,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指定之對象申報,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
  7. 行政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前項不當…
  8.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基礎建設。二、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
  9.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一、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二、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三、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
  10.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11.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之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一、被投資對…
  12.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包括董(理)事會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二、交…
  13.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五。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
  14.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
  15.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投資計畫及目的,致影響全案財務評估或逾原主管機關核准範圍、條件者,亦同: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
  16.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理)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保險業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尚未通過者,不在此限:一…
  17.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之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三、以合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保險業依前項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18.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對非放款資產之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作評估,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19.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對放款資產之評估,除將屬正常之放款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放款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保險業將放款資產列入第…
  20.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保險業得依放款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21.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對放款資產,應按前二條規定確實評估,並提足備抵呆帳金額,其金額不得低於下列各款標準:一、第一類放款資產扣除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零點五、第二類放款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放款…
  22.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23.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 …,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保險業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一、原係短期放…
  24.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9條 …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二、保險業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三、保險業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斟酌實情,由有…
  25.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或扣除先順位抵押債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保險業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保險業亦無承受實益者。四、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26.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2條 …事),再報董(理)事會備查。前項規定,於放款或轉銷呆帳時,屬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第二項逾期…
  27.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28.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辦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放款有無依據法令及保險業規章辦理,如經查明已依放款程序辦理,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保險業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9.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6條 …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但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30. 行政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催收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