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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48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5條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2條 …、記錄及申報。依第一項核發之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2條 …善,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依下水道法規定,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者,於未取得核發機關核准之許可證(文件)前,應停止產生廢(污)水。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事業限期改善及拒絕納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1條 …以外之用。二、以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源作為補充混合使用者,應提出下列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並應按日記錄補充之水量,保存三年。(一)補充之必要性、補充水之來源、每日最大補充水量及其計算量…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條 …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9-5條 …廢(污)水管理計畫前,應進行現場勘察;其涉及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既設者,應…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1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具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其沼液、沼渣作為肥分…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2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內容及文件,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查:一、畜牧業者,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3條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有效期限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以外規定之文件、內容。但於沼…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4條 …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及施灌者名稱、地址、負責人。二、施灌作業有關之農地地號、面積、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沼液沼渣品質、方式、頻率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計畫有效期限。四、其他必要記…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6條 …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一、自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日起,至解除日後三日之期間。二、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期間,地下水水質監…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8條 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農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使用計畫:一、申請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核定計畫書內容進行農地肥分使用。三、有效期間內未依第七十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9條 …地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逕將畜牧糞尿或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分。畜牧糞尿非全量作為農地肥分而有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或不符合本章規定而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者,其排放地面水體或土壤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10條 …請、變更及展延之核准資料,通知各級主管機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者,於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日起,依核准計畫或許可內容施灌。農業主管…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9條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三、回收…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0條 …再利用規定辦理:一、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記載之事項辦理沼液、沼渣輸(運)送。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污)水管理計畫核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者,依廢(污…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原審定登記文件影本及第…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
- 行政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間,查驗其產品之品保品管情形、製造規格及製造數量、銷售數量、使用者與安裝地點等紀錄資料。三、於安裝時,查驗其安裝地點、廠牌與型號、製造序號、審定登記字號、安裝型態、放流口位置及相關機電設施等安裝情形。四、設施設置後運轉之…
- 行政環境基本法 第32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保護公共建設,提升環境品質,並對受益者或使用者徵收適度費用。事業應加強興建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
- 行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之銷售流向、對象、數量及用途。(二)資源化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資源化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三)前二目相關紀錄及憑證應存放於許可證登記之場(廠),並妥善保存三年;…
- 行政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構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紀錄及憑證三年。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
- 行政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
-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3條 安定掩埋場終止使用者,應覆蓋厚度五十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 行政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18條 …得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經限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者,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應定期提送營業量、生產量、進口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過度耗用能資源。二…
- 行政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專用區及用地經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或使用後,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予…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3條 …予以查扣。前項劣質環境用藥係本國製造、加工,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原製造廠商得於點驗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改製計畫,經核准後,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屆期未提出改製計畫或屆期…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2條 …棄置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指定產源事業、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採取下列全部或一部之管理措施:一、簽訂再利用委託或再利用產品銷售契約書及記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二、進行再利用產品或再利用製程之驗證。三、進行再利用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