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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2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
  3.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4.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6.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前條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7.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可用存量:指天然氣進口事業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加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天然氣數量。二、天然氣售價:指天然氣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式所計算之售價。三、供應管制…
  9.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來源數量不足,或天然氣運輸船船期延誤之原因,致其存量可用天數低於存量下限天數(以下稱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本辦法實施供應管制。前項存量可用天數,以天然氣進口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可用存量為分子,前一…
  10.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
  11.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
  12.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6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實施三日前通知其用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對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用量者,應於五日前通知之。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13.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7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
  14.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減供用量,得對其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依輪流停供方案實施輪流停供。但天然氣進口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減供用量者,不得實施輪流停供。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輪流停供時,…
  15.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16.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即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方案。
  17.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18.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19.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
  20.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1.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第4條 …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十三、本法施行前,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安全技術員或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
  2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6條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二、用戶名稱。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五、其他應記載事項。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
  24.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定如下:一、調節各地能源供需平衡之規定。二、都市氣體燃料供應事業應設置儲存設備之規定。三、其他有關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25.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能源供應事業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量者,應按月於次月二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表格申報下列各款經營資料:一、購買數量:按能源種類及來源地區分別統計。二、生產數量:按能源種類統計;轉換者,應將初級能源…
  26.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2條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前項所稱二種以上身分者,應依其不同身分分別適用本規則所定事項。
  27.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4條 …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業登記所在地或分裝業營業場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要求申報之。前項分裝業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之場所。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
  28. 行政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第5條 …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應包含: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得免填寫。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
  29.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能力不足。
  30. 行政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4條 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