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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接收保管組,分三科辦事。二、公用財產組,分三科辦事。三、管理處分組,分四科辦事。四、改良利用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十、法制室。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八、人事室…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二、本署管理之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及會計。三、國債、國庫出納之特種公務會計。四、國庫支付會計。
- 行政財政部組織法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第4條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4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4條 一等關稅局設五組至七組;二等關稅局設五課至七課;三等關稅局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得分課,各課得分股辦事。
-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地區關稅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關稅局擬訂,報請關稅總局核定之。
-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4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由各級主管人員,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嚴加考核,詳予記錄,就其優劣事蹟予以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度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二、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各機構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4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不符合者,應不予辦理:一、適用之人:以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不以具前述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者,從其規定。二、適用租稅:以我國…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受接管營運標的之營運權、財產管理權及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由接管人代為行使。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第4條 本公債買回或調換之投標作業、投標人資格等事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定之。
- 行政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國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持國庫主管機關核發之國庫機關專戶核定表至當地國庫經辦行開戶存管。各機關開戶後,應將已蓋國庫經辦行戳記之核定表影本函送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