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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67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2.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
  3.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73條 …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4. 行政勞動基準法 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主…
  5. 行政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條 …之行為。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6.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2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
  7.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5條 …休息。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8.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6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辦理參加保險。非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保險為保險對象之工作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為其投保商業…
  9.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7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日至二十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10.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案件涉及數個勞務提供地者,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得向其中任一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副知各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11.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12.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13. 行政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1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申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記載。二、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三、實際從事工作與原許可之工作不符。四、妨礙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職業安全管理師。二、職業衛生管理師。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七、…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二、鉛作業主管。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四、缺氧作業主管。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六、粉塵作業主管。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鍋爐操作人員。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五、其他經中央主…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四…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5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9條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