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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第五款之上市(櫃)普通公司債、一般金融債券之發行人或標的物之長期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時,應以「○○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名稱為之。第一項所定運用於同一運用…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1條 …影響其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並揭露可合理預期將於短、中、長期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之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之重大資訊;所稱重大,係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等…
  3.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十八、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十九、重大災害損失。二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二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二十二、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
  4.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七、重大災害損失。八、重大資產折損…
  5.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者,除依各業法規定辦理外,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附代關係企業申請投資案之自評表、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以及競業禁止、利益衝突防止規定及不事先投資之…
  7.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十六、重大災害損失。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
  8.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七、重大災害損失。八、重大資產折損…
  9.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表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十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十四、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十五、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十六、重大…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
  12.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美元以上,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萬美元。但其母國政府與我國簽訂之經貿協定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三、從事國際性銀行業務,信用卓著及財務健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
  13.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整併或變更之分支機構,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分支機構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主管機…
  14.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益及其達成情形。4.現金收支預測表中,未來如有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股權投資合計之金額達本次募資金額百分之六十者,應敘明其必要性、預計資金來源及效益。(四)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詳列預計自購買土地至興建完竣所需之…
  15.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二)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總額占實收資本總額之比率。(三)普通股權益比率。(四)第一類資本比率。(五)資本適足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集團資本適足率。(六)中期放款占定期存…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5條 …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收受儲蓄存款。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八、辦理國內匯兌。九、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十、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十一、簽發國內…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 …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餘公積、資本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限於彌補虧損。但特別盈餘公積依長期發展之資本性支出計畫所提撥,並報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二、盈餘公積非於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19.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不包含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其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
  2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證券化商品者,其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五、附條件交易:以第二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
  21.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證券化商品。…
  22.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
  23.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名全世界前五百名以內,且所保管之資產達五千億美元以上。(三)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附表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信託業將信託財產中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專業保管銀行予以出借,應訂定內部處理準則,提報董事會通過,…
  2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1條 …影響其展望之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並揭露可合理預期將於短、中、長期影響票券金融公司之現金流量、籌資可得性或資金成本之重大資訊;所稱重大,係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等…
  2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十八)
  2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Standard&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BB-等級。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aa3等級。三、經惠譽公司(FitchR…
  2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
  28. 行政銀行法 第5條 …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29. 行政銀行法 第14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30. 行政銀行法 第38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