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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二、訂定或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用…
  2.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條 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3.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臺東縣。
  4.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5.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5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觀光及文化建設。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四、生態環境保護。五、基礎建設。六、產業發展。…
  6.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6條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
  7.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7條 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
  8.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8條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9.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0條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1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
  11.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2條 …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
  12. 行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2條 …各部會。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13. 行政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6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本會統籌協調或處理下列事項:一、各主管機關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事項之協調、審議等。二、地方自治團體從事大陸事務相關事項。三、政府委託中介團體處理大陸事務之授權及監督事宜。
  15.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人)。二、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以下簡稱大陸籍員工)…
  17.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稅捐之申報、繳納、其他…
  18.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託或指派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時,亦同。大陸地區投資人就其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收益申請結匯…
  19.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20.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一…
  21.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
  22.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三、於臺…
  23.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4.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以下列方式投資證券:一、投資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二、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三、投資由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
  25.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二、證券投資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
  26.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
  27.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28.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一、投資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存託憑證,請求存…
  29.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30.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