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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 38 頁-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8條 …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9條 …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18-5條 …3-1」,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程。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二、鄉(鎮、市、區)…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9條 …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6-1條 …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78條 …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四、乘客及船員艙室之主要出口,為確保人員順利通至救生甲板安全登艇或登筏,應有太平燈連續照明,太平燈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五、船上應有警報設施,於行將棄船時,警告…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15條 …處所裝置儀表,以連續顯示及永久記錄惰氣供應中,惰氣總管鼓風機出口邊惰氣之壓力及氧之含量。十一、應備有適於測量氧氣及碳氫化合氣體或揮發氣體之可攜式儀表,並備有檢驗貨油艙油量所需之裝具。十二、應具有顯示惰氣總管溫度及壓力之設…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33條 …超過三十六人者,甲種機艙空間鍋爐間在低平面有由附近軸道通入之出口者,在其外部靠近艙之進口處,應備有二個消防栓各附消防軟管及兩用噴嘴。出入口非由軸道而由其他一個或數個空間通入時,應於空間之一面,靠近艙之進口處,備有二個消防…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7條 …後,進行試驗三十分鐘之十分鐘及二十分鐘時,應各於混合液進口及出口點取樣分析之,於試驗結束時,應將泵吸取端之氣旋塞打開,必要時,並將油水之閥同時緩慢關閉。由觀察窗口檢視流動停止時,在排洩水取樣。(四)設備再供以含油約百分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8條 …容量油水分離設備在船上之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靠近設備出口之流出管垂直部分,裝設取樣點,以供取樣檢驗。二、供水至設備之泵,其能量應小於或等於設備之額定能量。所接之泵其能量較設備之額定能量為大時,應經常限制其排洩量。…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87條 …之取樣系統,其取樣點之佈置應使有關之試樣能由所有用以排洩之排出口取得,位於向舷外排洩管路上之取樣試體,及自該試體連接至油含量計之管路系統,應依左列規定:一、管路及試體應採用耐蝕及耐油之材料為之。二、該系統通至每一試體之鄰…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98條 …程計數器或轉數計三者之一外,並應包括在泵或同等設備吸入口與排出口接頭上之壓力計。如所裝置者為抽射器,其偵測設備應包括在驅動液進入口與排出口之壓力計,及在吸取口之壓力真空計。九、為符合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貨油艙之內部結構…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6條 …於一千轉之離心泵,以模擬該分離器混合排洩之最壞狀況。三、泵之出口與設備進口間之管路,其管徑宜與設備進口之管徑相同。自泵之出口至設備進口間之管徑不相同者,應在泵端裝接大小接頭,其餘同一直徑之管路長度,不應少於管徑之二十倍。…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07條 …換元件或清潔內部時,應能避免油之洩漏。六、取樣點應儘可能接近出口管路之垂直部分。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第2條 …間得闢設長度一公里以內之專屬道路連接,且該專屬道路無其他聯外出口者。五、位於海空港管制區外,與海空港管制區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貨況追蹤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土地,面積應達三十公頃以上或經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理機…
- 行政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
- 行政商港法 第6條 …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
- 行政商港法 第13條 …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之位置,在港口、船席或航道致阻塞進出口船舶之航行、停泊,必須緊急處理時,得逕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立即打撈、清除。前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打撈、清除之沉船、物資、…
- 行政商港法 第14條 …排入商港區域之廢棄物、有害物質、污水,其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出口處設置柵欄或防污設施,並應將其所攔集之廢棄物清除之。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
- 行政商港法 第34條 鄰近港口入、出口處之燈光位置及強度,有被誤認其為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
-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貨物之集中、分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93條 …如下:一、船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且其私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經處分確定者,第一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第二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六個月,第三次收回其船員服務手冊一年,第四次收回其船員…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送、裝卸之事業。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以設置於甲板上方低於三百毫米處之燈光或螢光指示帶標示梯道及出口之逃生措施。十、每一主垂直區應備置兩套應急逃生呼吸罩。十一、除下列情形外,逃生門應開向逃生方向:(一)個別房艙門得向房艙內開啟,以免開門時傷及走廊人員。(二…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用於清潔及檢查之開口位置應適當。十、所有通風系統之主進口與出口,應能自其所通風之空間以外關閉。十一、在梯道圍壁裝設通風時,其各導管應單獨由風扇間接出,不得與其他通風系統之導管相連,並不得供其他空間之用。十二、所有之動力…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0條 …核定型式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任何排風導管之出口,並應考慮及其他可能引燃之火源,裝置於安全位置。六、手提式滅火器(一)每一裝載車輛之貨艙或每一層甲板均應配備手提式滅火器,且在該空間兩舷以不超過二十公尺間距…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74-1條 …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1條 …核定型式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任何排風導管之出口,並應考慮及其他可能引燃之火源,裝置於安全位置。(五)排水不應導入機艙或存有引燃火源之其他空間。除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外,計畫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之貨…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8條 …可燃揮發氣體能獲最大消散之處。其與裝有引燃火源圍蔽空間空氣進出口之距離,及與可能構成引燃危險之甲板機械或設備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八、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壓力真空閥,裝置於主通氣口或桅頂冒口時,得具有旁路裝置。但為顯示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