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0 / 200 頁
  1.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第5條 第二條所稱各項賦稅,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三、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
  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得由中央農業主管…
  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日起十五日內為之。第二項引水原因消滅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保留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得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並暫予封閉水井。
  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
  6.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7.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雙方當事人所提補償金額替代方案、施設方法、處所或無償使用土地之建議等予以調處。
  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76條 …有變化之處,消毒時應設自動控制設備,保持一定之加注率。自來水事業應訂定加氯消毒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氯氣外洩之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9.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89條 …應互相連接,必要時,配水幹管亦應裝設聯絡管。四、與其他自來水事業之配水管線相接近時,應由雙方協議裝設聯絡管。
  10.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2條 …地區指下列地區: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二、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
  11.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依補助計畫內之申請補助流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補助款…
  12.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書收費標準 第2條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後始發給合格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者,亦同。
  13.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發生原因。二、事件發生經過。三、損…
  14.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特別檢驗之記錄報告自來水事業應於事件發生後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6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6-1條 …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設備數量及位置。二、評估頻率。三、評估項目及內容。四、評估方式。五、改善措施六、其他…
  17.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18.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19.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
  20.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5條 …擔之實施範圍,應詳為評估其實施逕流分擔之可行性,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取得共識後,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
  21.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二條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與,並衡量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經審議通過後,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
  22. 行政溫泉標準 第2條 …otalsulfide)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三)總鐵離子(Fe+2+Fe+3)大於十(mg/L)。(四)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23. 行政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列等。各機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歸級列等,應依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及評價職位歸級之規定辦理。
  2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職位由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但新設立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定。
  2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分類職位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之規定辦理。但各機構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僱用最低資格,由各機構參照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定之。
  2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6條 各機構僱用人員升任派用人員,應依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初任專業性職位甄選之規定辦理。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4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