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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200 頁-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4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修正之第十四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施行。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4條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14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會議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會議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本會議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及公務機密之維護等事項。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宣導及實質審查事項。五、關於民眾陳情事項之…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4條 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
- 總統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每年對空間情報機關影像引進來源、採購規劃及空間情報、影像、圖資交流情形實施督訪及評鑑,主管機關得視評鑑績效辦理獎勵。主管機關督訪所見情形應於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提報。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4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一、有關現役及後備軍人資訊查詢事項。二、執行各類型保密通信系統測試相關事項。三、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退伍令、於軍中取得之學歷、經歷及考核等相關證明文件之製作、登錄、核發及註銷事項…
- 總統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4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配合提供執行情報工作所需航照圖資(含影像)。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並應循密碼作業督導體系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逐級授權。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4條 政府機關辦理專案任務,須使用保密裝備者,得循密碼作業督導機關向主管機關提出保密作業申請。
- 總統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密碼督導機關密碼業務現況及保密裝備運用、管制情形,得每年辦理密碼管制業務訪問。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4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4條 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4條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二、情報教育訓練。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4條 情報人員在境外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失能、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與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委員會業務;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會務,均由情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委員八至十二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情報機關派(聘)適當人員擔任。前項委員成員應包含人事、政風…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4條 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4條 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
-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推定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一、經情報機關查證確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二、所在國家(地區)之法院判決書或釋放證明書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者。三、所在國家(地區)之廣播、報章或佈告等足資證明喪失人身…
- 總統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4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 總統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4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依下列基準發給一次慰撫金: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或身心障礙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十六萬元。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如下:一、傷害、住院慰撫金及醫療費。二、失能、死亡補償金。三、執行任務涉訟補助費。四、失業救助費。五、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每月補償金。六、精神撫慰金。七、獲釋慰問金。八、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4條 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協助人員,其直系親屬、配偶、兄弟姊妹、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赴其所在國(地區)探視或營救者,交通費全額補助,並補助其中一人住宿及生活費五萬元,餘每人二萬元。前項經費每一失事…
- 總統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24條 第二條之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如依相關法令支領月退休(職)金(俸)者(含優惠存款利息),原隸屬或運用之情報機關應即通知各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辦理親屬代領事宜。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4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之監督或檢查,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運用人員蒐證。二、對內部監督機具設備實施內容檢查。三、對其辦公處所內之機具、電腦、資訊儲存媒體、辦公桌、公文櫃及保險櫃等公務設備或因職務關係持有之文…
- 總統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4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反制間諜工作,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撫卹金、補償金及慰問金等,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