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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且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六、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
  2.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
  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稱受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
  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一、高等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5條 …、通譯、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及法警總額額度內,司法院得訂定各高等行政法院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度。
  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7條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
  9.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8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1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1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候補法官,分別依其任用或遴選之庭別,辦理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
  1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0-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
  1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1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法院評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行政法院簡任評事或法官、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或任行政法院簡任法官、簡任司法官並任簡任司法…
  1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
  1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處分科掌理…
  17.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18.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
  19.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2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設資…
  2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04-1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14-1條 …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者,高等行政法…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0條 …原訴與之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前項情形,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地方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6條 …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6條 …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8條 …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9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