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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接地線之安裝,應依橋樑構造及電車線架設情況由鐵路機構協助分別依附圖十四至附圖十六所示,勘測設計裝設之。
  2.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條 …或道岔配件。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六、電車線淨空調整。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
  3.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條 …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容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
  4.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6條 鐵路機構應視軌道、車輛及電車線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尺寸,並考量列車行駛所產生之擺動訂定建築界限,使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產生感電或火災。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鐵…
  5.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3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電壓為原則。
  6.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5條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站內:五公尺。站外:四.七五公尺。平交道:五.四(tm)公尺。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
  7.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6條 架空電車線與軌道垂直之中心線之左右偏位以零點二公尺為準。
  8.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7條 架空電車線對軌道之坡度,在列車容許速度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不得超過千分之四,超過千分之二坡度者,應在坡度區段之兩端設置遞減坡度桿距,其桿距間之遞減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準。列車速度不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其電車…
  9.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79條 …及其附屬裝置。一、發電設備。二、輸電設備。三、變電設備。四、電車線設備。
  10.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1條 電車線依行車速度及次數分類如下:一、行車速度每小時在一百公里以上及行車次數每天在一百次以上者為第一類。二、行車速度每小時不及一百公里及行車次數每天不及一百次者為第二類。
  11.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2條 鐵路機構應依電車線設備類別,施行巡視,滑行觀察,試驗運轉及查驗,並將結果紀錄於檢查表表內,作為養護之依據。
  12.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3條 第一類電車線每半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每年至少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一次;第二類電車線每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新設或更換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正線上之電車線每年至少應施行高溫及低溫行車巡視各一次。
  13.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4條 行車速度每小時超過一百公里之電車線每兩年至少試驗運轉一次,新設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
  14.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5條 電車線設備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查驗。一、新設及更換之電車線,自開始使用滿三個月之第一年內。二、開關系統開始使用後每滿兩年。三、依施行巡視、滑行觀察及試驗運轉之檢查紀錄認為有澈底查驗之必要者。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他特殊事…
  15.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3條 …牽引電力系統,指下列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一、變電設備。二、電車線設備。三、電力遙控設備。
  16.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4條 牽引電力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電壓為原則。
  17.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6條 架空電車線高度應考量列車及路線條件,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18.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7條 架空電車線之左右偏位,應考量集電弓寬度、路線情況等定之。
  19.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8條 正線架空電車線對軌道之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原則。
  20.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6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21.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7條 …。││├───────────────────────┤││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渡線裝置及饋│││電分歧裝置)││├───────────────────────┤││前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22.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58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23. 行政公路法 第2條 …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十二…
  24. 行政公路法 第57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25. 行政公路法 第61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
  26. 行政公路法 第63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
  27. 行政公路法 第63-1條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
  28. 行政公路法 第64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
  29. 行政公路法 第65條 …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30. 行政公路法 第66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