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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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之通知,於與各該電信事業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2.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
  3.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請求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亦屬之。二、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
  4.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3條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服電話、網站或至指定營業場所臨櫃等方式受理。前項所稱用戶身分資料,指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資識別用戶身分之方式。用…
  5.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第一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6.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
  7.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6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電信事業應以成本計價為原則。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包含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變動費用每號每日單價應低於固定費用。前項所稱固定費用係指查詢通信紀錄系統及帳務紀錄系統設定之費用;變動費用係指每…
  8.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7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紀錄,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9.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10.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11.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12.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期間。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五、應繳納之費用。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
  13.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一、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內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二、固定通信網路之長途電路一千路以上…
  14.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15.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16.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於第三條各款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通報,並於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至通報系統;故障…
  17.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18.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應就第三條規定之情事,每年進行演練,並保存演練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係指於履行契約或修改契約時發生爭議,且同時達到以下情形者:一、任一方用戶數達一百萬以上或於該服務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契約標的爭議金額於同一會計年度間累計達新…
  20.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因與他電信事業間發生電信服務有關契約之重大爭議,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契約影本,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相對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及相對人。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字…
  21.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非本法規定之電信事業。二、非屬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爭議。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訂定之特別管制措施。四、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
  22.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2條 …作成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一、電信事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三、…
  23.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3條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
  24.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號碼…
  25.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得酌收號碼可攜移轉作業之費用。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經營者應採取適當方式,提供其用戶查詢受信之行動通信號碼是否屬於發信經營者之服務…
  26.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鏈路前,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二、發信經營者經由其他電信事業轉接,並由該電信事業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依前二項規定查詢之資料庫,不得為集中式資料庫。但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緊急狀態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及監督機制。十三、訂定管理者出缺時之應變計畫。十四、訂定其他電信事業參加委員會或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時應遵行之事項。十五、訂定其他有關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管理事項相關規定。前項各款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除第九款規定外,經營者應共同…
  28.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委託管理契約。
  29.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五、管理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六、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效果。
  30.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上之資料異動歷史紀錄檔案。五、配合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之其他電信事業進行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資料交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