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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4 頁-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5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6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7條 …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二、每四小時或依交通部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或簡訊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8條 …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提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5條 鐵路機構遇有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儘速搶修相關設施,恢復運轉。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9條 鐵路機構對路線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安全運轉。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0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其正線一次以上,並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二、橋樑、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2條 路線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3條 …路線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鐵路機構應於施工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4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因工作上之必要,經鐵路機構該管單位同意,且無妨礙安全之虞,並經一定程序申請者,不在此限。鐵路機構該管單位為前項決定時,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物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5條 鐵路機構對電力設備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施行前項檢查與維護時,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6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之電車線路一次以上,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7條 電力設備於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8條 …設備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鐵路機構應於施工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39條 鐵路機構對保安裝置之狀況,應經常巡視並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前項之巡視、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1條 鐵路機構對車輛之狀況,應依規定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前項之檢查與維護,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2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一、新製、改造或修理完成者。二、停用後,恢復使用前。三、發生行車事故者。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鐵路機構應依第…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3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列車之運轉狀況,對車輛之主要部分及列車功能進行檢查。鐵路機構應逐步建立列車運轉異常狀況及其對應之車輛主要部分與列車功能之檢查對照表。施行第一項檢查時,應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4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號誌、號訊及標誌之種類,訂定其顯示方式及對應之意義。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49條 鐵路機構應按照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及對應於車輛之性能、構造及強度,規定列車之最大聯掛車輛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51條 列車編組完畢,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其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52條 …作用時,列車不得運轉。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54條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於高速鐵路運轉準用之。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57條 …,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列車駕駛能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鐵路機構應訂定前二項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鐵路機構於列車有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規定運轉之情事時,應作成事件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60條 因暴風雨等災害,致有影響列車運轉安全之虞時,鐵路機構應視情況採取限制列車運轉速度或暫時停止列車運轉等之適當措施。當災害有可能對於正線上之列車運轉形成障礙時,鐵路機構須對該區間予以監視。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61條 鐵路機構發現須停止列車運轉之障礙時,應立即採取停止列車運轉之防護措施。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69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路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72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安全之調車速度。
-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75條 …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八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於高速鐵路準用之。但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七規定之準用,其所稱嚴重遲延,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