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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所得稅法 第61條 …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2. 行政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09條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3.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條 …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二、重估價:指營利事業之資產,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估定其價值。三、重估價基準日:指營利事業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基準日。四、會計年度:指所得稅法第二十…
  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條 …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
  5.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6.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重估之三類資產,其數量以該營利事業在重估價基準日,確為該營利事業之帳載數量為限;如經盤點後,發現其數量較帳面短少,應按實有數量予以重估。重估價基準日,帳載數量經盤點後較實有數量為少時,仍按帳載數量重估。營…
  7.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7條 …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重估價基準日前調整其帳面金額,作為重估價之依據:一、在基準日前各年度中所提之折舊、耗竭或攤折額,於申報所得額時,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而未調整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
  8.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
  9.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9條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該等資產於以後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
  10.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0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11.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辦理重估價資產之取得年度,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資產之取得,以取得所有權之年度為取得年度;其屬分期付款者,以入帳使用年度為取得年度。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以受領該資產之年度為取得年度。二、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
  12.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2條 …者,其增添部分應與原始取得部分一併按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
  13.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3條 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1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6條 …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其取得年度而扣除之,取得年度無法決定時,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並應配合扣除之。
  15.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7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16.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8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為對於申請之核可。
  17.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19條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自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下列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其逾六十日之期限者,得展期於三十日內申報之:一、資產重估價申報書。二、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18.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1條 …稅結算申報,而其歷年帳冊文據齊全記載連續者,亦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19.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3條 依照規定辦理重估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發現其重估價值有錯誤時,得於接到審定通知前,填具規定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正。
  20.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5條 稽徵機關於接到重估價申報後,應即指定專人進行調查,其有改正申報者,如係在審定通知書尚未發出前接到者,應併予調查。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提示有關重估資產之歷年帳冊文據備查,其未依限提示者,得通知限…
  21.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7條 …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22.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8條 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審核工作時,如發現其重估價值確有明顯之計算錯誤,應逕予更正。
  23.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9條 …,就調查報告、各項重估申報書表及改正申報書表予以審核,審定其重估價值。
  2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0條 …重估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九十日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審定者,得延長之;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
  25.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1條 稽徵機關未能於前條所定期限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時,應以營利事業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
  26.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2條 營利事業對於審定重估價值不服時,得於接到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填具複審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複審。但對於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者,不得申請複審。
  27.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5條 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28.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6條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項目,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
  29.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7條 營利事業按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原資產項目後,應就其重估價值自調整年度起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列為計算所得額之損費。折舊、耗竭或攤折額計算時,應就資產未使用年數、產量或工作時間為依據,其原列有殘值者,並應…
  30.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8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