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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1 頁-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2條 …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三、產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疾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涉及二以…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4條 …第二條規定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時,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3條 …果。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5條 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3條 …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於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範圍內,應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7條 …親、家屬。二、為當事人代理人。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2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6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機構內之風險事件管控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風險事件內容。二、風險事件處理。三、風險事件管理機制。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件發生時間。二、事件發生內容。三、事件發生可能原因。四、事件發生後之立即處理。五、預防此類事件再發生之措施或方法…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5條 …事件經前項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六十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並提出改善方案,經審議會審核通過後,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查察。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
- 行政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業務,定期實施督導考核,其中應包括前條第二項之查察;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查察。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或提供維生醫療抉擇時,在場之家屬。
-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意願書已依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者,診治醫療機構得下載列印,並等同前項之正本。病人…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0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條 …項申請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呼吸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五年以上,始得為之。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五條告知時,因病人及在場關係人之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者,得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協助。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向醫療機構為之;醫療機構應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更新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代理人不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意願人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二人以上者,得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三款預立醫療決定所定權限,指定順位;先順位者不…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預立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不一致時,意願人依第六條撤回或變更前,醫療機構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3條 …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