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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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申請安置就養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規定辦理。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之人事權責機關製作支領提前退伍疏處慰助金請領名冊,並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辦理。支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人員,自提前辦理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以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
  3. 行政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大體捐贈供醫學研究或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4.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3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補償金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預算,國防部負責預算執行。
  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2-1條 …還房地者,亦同。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房屋稅條例 第14條 …賢先烈之祠廟。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7. 行政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2條 …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一)公務人員高等考…
  8.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7條 …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
  9.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8條 …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10. 行政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2條 …用毒品犯罪狀況及辦理觀察、勒戒業務之實際需求,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指定之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法務部、國防部應分別與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訂定契約,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11. 行政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16條 …者應為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退輔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稱榮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退輔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7條 …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一、社會福利機構。二、精神復健機構。三、護理之家。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五、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15.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條 …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五、原住…
  1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63條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許可、核定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認證…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7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就養榮民未依前項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6條 …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8條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安置身心障礙與年長之退除役官兵就養,特設榮譽國民之家,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第2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
  23.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4.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
  25.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7條 …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26. 行政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本準則辦理,並遵循商業會計法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2條 凡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輔導安置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其生活指導及管理,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保持退除役官兵之共同榮譽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退除役官兵,…
  2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3條 經輔導會安置就業之退除役官兵,應接受輔導會及就業機構關於其工作及生活上之指導與管理,遵守就業機構一般員工管理法令規章之規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令規定之事項,並應切實遵守。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4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