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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17條 …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起始點、變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2條 …───────────────┘二、矩形人孔:無法依前款規定設置人孔底座內徑九十公分圓形人孔時,應設置內寬六十公分乘九十公分矩形人孔;無法設置矩形人孔時,依現場結構計算之。
  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3條 污水管渠落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並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二百│二百五十│四百至五│六百││││至三百│…
  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4條 污水管渠之人孔底部應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6.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5條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
  7.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7條 污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8.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8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
  9.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9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10.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0條 …出建築物頂端。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11.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1條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12.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5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雨水以重力流方式排入雨水排水區域內距建築基地最近之雨水下水道。
  13.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39條 雨水管渠應於起點及一定距離之直線、轉角或跌降處設置陰井或人孔。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1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2條 雨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15.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43條 雨水管渠進水口應以五至十公尺設置一處進水口或格柵進水口,並以坡度向進水口處微降,以利雨水流入。
  16.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7.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3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
  18.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4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
  19.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5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6條 …、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
  21. 行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7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
  22. 行政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7條 評選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主辦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主辦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
  23. 行政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海事工程獨立建造屬於前二款以外之構造物。四、建造:指新建或設置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五、使用:指依建造之目的利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六、改變:指增建或改建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行為。七、拆除:指拆卸移除全…
  24.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5.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第一項獨…
  26.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但書前段所定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其範圍如下:一、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劃定公告之管制區。二、依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劃定公告之海岸管制區。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三條公告、第十八條訂定之要塞…
  27.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許可案件屬未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二、使用類型及面…
  28.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五、已規劃採行…
  29.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之獨占性使用。四、為公眾安全之管制行為,或設置之警示、救生設施。五、因應重大災害發生之緊急搶修工程,或救災、災後復原重建措施。六、使用期間未逾七日,且未設置固定式人為設施,並於使用日十五日前報請所在管理…
  30.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1條 …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