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主持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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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應依作業目的,記載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二、計畫主持人及其成員名冊與職責,及成員、機關(構)資格與能力證明。三、符合第八條申請條件,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四、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具體規劃,包括活動範圍、活動目標…
  2.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
  3.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
  4.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
  5.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5條 計畫主持人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嚴守作業紀律,並管制潛水人員之作息、作業時間、方式及減壓程序。前項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於執行作業前,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確認使用船隻、相關儀器設備、救生救難等之合格…
  6.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