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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4 頁- 行政羈押法 第22條 遇有天災、事變在看守所內無法防避時,得將被告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被告,由離所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所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 行政羈押法 第23條 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
- 行政羈押法 第24條 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作業應斟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與被告之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定之。看守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其作…
- 行政羈押法 第25條 …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 行政羈押法 第26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 行政羈押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
- 行政羈押法 第29條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30條 …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 行政羈押法 第31條 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32條 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 行政羈押法 第33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施以生活輔導,並製作生活輔導紀錄。
- 行政羈押法 第34條 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 行政羈押法 第35條 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行政羈押法 第36條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 行政羈押法 第37條 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解及修復事宜。
- 行政羈押法 第38條 …,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
- 行政羈押法 第39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
- 行政羈押法 第41條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
- 行政羈押法 第42條 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 行政羈押法 第43條 被告禁用酒類、檳榔。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行政羈押法 第44條 看守所應掌握被告身心狀況,辦理被告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前二項業務,看守所得委由醫療機…
- 行政羈押法 第45條 看守所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被告從事打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 行政羈押法 第46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 行政羈押法 第47條 為維護被告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要求其沐浴,並得依其意願理剃髮鬚。
- 行政羈押法 第48條 看守所應提供被告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看守所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一小時。為維持被告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 行政羈押法 第49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看守所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看守所准許自費延請醫事…
- 行政羈押法 第50條 為維護被告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看守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前項情形,看守所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 行政羈押法 第51條 …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收容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被告,得為一定期間之隔離;其攜帶物品,應為必要之處置。看守所收容經醫師診斷疑似或確診罹患傳染病之被告,得由醫師評估為一定期間之隔離,並給予妥適治療,治療期間之長…
- 行政羈押法 第52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 行政羈押法 第53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被告或其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罹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就醫;其無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得由看守所逕行代為申請。被告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