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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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4條 …止許可時,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安置處理計畫。五、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符合第五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經營者或繁殖、養殖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種類變更時,應檢附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2.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水產相關科系畢業。二、參加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舉辦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之研習或訓練達八小時以上,有證明文件。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有…
  3.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19條 …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另行聘僱專業管理人員。三、因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致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逃逸。四、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將安置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五、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4. 行政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項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
  5.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2條 …二、管制人員:指地方主管機關執行遊蕩動物捕捉工作之人員。三、管理人員:指收容處所執行管理工作之人員。四、認領:指收容處所內動物之原飼主,向收容處所領回其動物。五、無主動物:指收容處所內,依法沒入、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
  6.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6條 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
  7.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於接收動物後,應立即執行下列事項:一、使用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未讀獲晶片號碼時應再掃描全身,以讀取晶片號碼並作成紀錄。二、依動物外觀判定其性別、體型、生理狀況並作成紀錄。三、依動物性…
  8.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8條 管理人員應將收容處所內動物列冊登記,登載項目包括編號、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日期、入所原因、捕捉地點、晶片號碼或其他可辨識身分資料、特殊生理狀況及照片,並自接收日起三日內於網站及動物飼養之欄(籠)位前公開。
  9.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9條 動物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身分之資料而得辨識身分者,管理人員應自接收日起三日內通知原飼主領回。
  10.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11.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2條 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為必要之處置。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其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之;可通知原飼主者,並應先行…
  12. 行政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2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與課程。四、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接…
  13.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五、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
  14.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6條 …取下列強化措施:(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二、對於來自洗錢或…
  15.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二、農業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
  16.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
  17.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2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18.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疫物種植及管理計畫。三、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及隔離管制措施。第一項申請書或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19.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農藥管理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訓練及格並取得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20.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21.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22.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
  23.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24.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一次為限。
  25.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26.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27.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及檢附下列文件:一、成績通知單影本。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前項第一款所定成績通知單之有效期間,為最後一次測驗或評…
  28.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每次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
  29.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展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五年內參加六十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相關植物保護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但農藥管理人員之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
  30.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管理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原件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農藥管理人員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