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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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3條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
  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7條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經審查核准後,其個別污染源之排放,得不受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限制。前項公私場所應以直轄…
  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及利用該物質製造或填充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前項物質及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廢止…
  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3條 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除令公私場所採取必要措施或得令其停止該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外…
  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4條 …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前二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
  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36條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使用中汽車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
  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1條 中央主管機關抽驗使用中汽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經研判其無法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商將已出售之汽車限期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者,應停止其製造、進口及銷售。汽車召回改正之…
  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2條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3條 …,並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得由汽車排氣檢驗費扣抵。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4條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
  1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5條 …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6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人…
  1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8條 …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燃料成分、製造、進口、販賣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並令提供有關資料。依前項規定…
  1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2條 …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記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
  16.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5條 …染防制費外,並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費額。前項追溯應繳費額,應自各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
  17.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78條 …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驗、處理管理事項之規定。
  18.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0條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
  19.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2條 …善期限,並從重處罰。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於改善期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者,應按次處罰。
  20.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2條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令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2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4條 …市)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被檢舉對象屬公私場所,且經查證檢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
  2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6條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四、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六、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
  2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二以上之公私場所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處理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
  2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所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及操作。六、擬定、實施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並分析與保存檢測報告相關資料。七、監督採樣設施之設置、檢查及維護保養,包含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其他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
  25.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
  26.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2條 …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檢具執行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
  27.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3條 …率、備轉容量、備轉容量率。三、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燃料用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及其監測方式。四、應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之時機點及其後續改善作為或替代方案規劃。五、經審查通過之…
  28.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5條 …執行計畫,應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限制。三、其他與增加燃氣發電量有關之必要事項。前項執行計畫之核可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9.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7條 …括下列事項:一、執行方式。二、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燃料用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其監測方式。三、減少燃煤發電地區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四、增加燃氣發電之電力設施所在地區及其下風處…
  30.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3條 …,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二、粒狀污染物: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三、公私場所使用天然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