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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0 頁- 行政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本規則應用之工作底稿及範例,由採礦技師公會擬定,報由礦業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0-1條 …不同科別專業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前項簽證應由礦業權者指定之專業技師負責整合,並與其他涉及科別之專業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 行政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1條 …該仲裁機構之會員。前項會員,以公私營工、商、農、林、漁、牧、礦業公司行號、機構及團體為限。各仲裁機構會員應按其自行選擇之等級繳納會費。前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繳納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名額。各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
-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權登記、礦區調整及礦區稅之徵收等事項。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及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機…
-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人職務者。二、曾從事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工作或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一年以上者。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測量工程、水土保持…
-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程、礦冶工程、資源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測量工程、水土保持、環境工…
-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應以經核定礦業用地內且由礦業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者為限。礦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核准礦區之上年度共生土石採取數量填具彙整表(附表二)通知直轄市、縣(市…
- 行政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 第8條 …螺帽等。二、機械科:產業機械、工具機、農業及園藝機械、建築及礦業機械、通用機械(空氣壓縮機、泵浦、輸送機械)、鍋爐、金屬模具、金屬手工具等。三、運輸工具科:汽車、機車、自行車、電動車輛、航空器、船舶、軌道車輛、電池、電力…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將其指定之礦場負責人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二十五歲。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兩年以上。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已核備之礦場負責人,不…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礦業權者應依下列規定分別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一、煤礦場:(一)礦場安全管理員:1每一礦場遴用一人。2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每達五百人或每增加主斜坑一處,應加用一人。3有發生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煤塵爆炸之虞者,應加用一人專責…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其代理期間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二個月;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代理人應分具下列資格之一:一、礦場負責人:(一)曾取得同類礦場負責人資格者。(二)曾從事同類礦場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妨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對在職及新進礦場作業人員實施在職及職前訓練;其訓練對象、次數、實習及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礦業權者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辦理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下列設備,礦業權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設置位置圖、施工說明書及出廠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一、坑內、外捲揚設備。二、坑內、外電動及柴油機車。三、主扇風機、補助扇風機及局部扇風機。四、電動架空索道。前項設備完…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五、鋼索應經常上油保養,並於車道上每隔適當距離裝置滑輪。六、礦業權者於搬運斜道或軌道邊有施工或有危險地點,應設紅色電燈或其他適當之警告標誌。七、搬運機具操作人員及押車人員均應專職,在值班時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八、斜道捲揚機…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坑與地表間至少設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各一處,並應有適當風道予以連絡。但在開礦初期進行掘進工作,並備有充分通風設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之坑道截面規格,至少應能滿足通風及搬運之需要。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9條 礦業權者應於坑內有自然發火或火災之虞場所,設置滅火或防火設備,並應就近儲備封閉器材。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4條 礦業權者應於坑外設置適當之排水設施。坑口鄰近岩層鬆軟易塌之處所,應建造擋土牆及排水溝。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5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6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水源之礦坑採礦時,應備有舊坑之詳細實測圖、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並應留置三十公尺以上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之安全設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留防水礦壁或岩壁。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7條 距礦脈露頭二十公尺以內,不得開採。礦業權者回採防水礦壁,應先擬具回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8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採掘而有下列情形時,應在作業場所四周為適當之先進鑽孔探水:一、距離煤礦場舊坑一百公尺以內者。二、距煤以外地下礦場舊坑五十公尺以內者。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不得少於十公尺,在煤以外之地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地質條件。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2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附近採掘時,垂距在二百公尺以內及平距在一百公尺以內者,礦場負責人應為先進鑽孔探水。但在水域底部以下超過二百公尺深處採掘者,得不為先進鑽孔。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應保持十公尺以…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4條 …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3條 礦業權者應對廢棄不用之坑道或採掘跡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或遮斷通行設施。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