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4 頁-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3條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二、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三、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5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三、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6條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前項施行範圍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7條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二…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8條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之種類。二、全部或部分扶助。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四、扶助之理由。五、扶助律師。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9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變更原准許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分會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分會認扶助之種類或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0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1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2條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二、死亡或行蹤不明。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3條 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4條 前條律師應依基金會或分會之指派,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6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9條 …而達成和解。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1條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2條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2條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6條 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有…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0條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二、言詞法律諮詢。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0條 …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1條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3條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4條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5條 …警察(官)、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依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五、財務狀況。六、業務狀況。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
-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書。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程序之詢問。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六、洽請閱覽卷宗。七、其他有關便民服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85條 …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