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系統」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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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排使用渠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
  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3條 …變更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時。二、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時。前項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核發機關免再審查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仍應審查:一、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9條 …添加之藥劑,其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應予以登記。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原廢(污)水濃度未達放流水標準限值百分之九十之檢測報告,經核發機關確認者,免納入登記事項。二、非屬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或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座落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簡稱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級總量管制區(一)對於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使用或產生…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4條 …:一、變更併同展延之申請。二、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變更資料之審查,與依同意變更之內容,完成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提出變更登記之審查。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5條 …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展延案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逕行變更原核准登記事項:一、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二次以上。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變更增加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或與廢(污)水產生量…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7條 …製程,致無廢水產生。五、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拒絕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日起一個月內,仍未補正。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文件):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三、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排使用渠道或私有水體,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提出異議,終止…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9條 …,應於申請許可證(文件)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或登記之制度,非以證明文件申請許可證(文件),由核發機關先核發許可證(文件)者,應於取得該登記證明文件後…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9-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前,須先繪製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0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採用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者,其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受託處理者資料之變更時,委託者及受託者,應共同申請之。前項受理機關不同時,由受託者…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責。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之審查、變更及展延,得與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自來水事業減少供水或輪流供水、停水期間,事業以槽車或其他方式補充其用水來源,且未超出原登記之…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及展延。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其檢具與後續補正之申請表及經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公開之內容,隱匿個人資料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
  19.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一、事業(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20.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2-1條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未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一之規定。海水淡化廠排放之廢…
  21.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7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
  22.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
  23.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5條 …項目及預訂工程期程、功能測試執行方式及預訂執行期程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主管機關所定改善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書,主管機關得另核予改善計畫、功能測試執行所需之期間,該期間與提送改善計畫書之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未於期…
  24.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6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足以認定已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但書及第三款規定檢具之文件,應經其所設置之專責人員確認;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屬應經技師簽證者…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之設施。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十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9條 …涵容能力,以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一、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二、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前項總量管制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地方政府應對依下…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7條 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