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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7條 應執行試車者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測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許可證(文件)申請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水量測試;無法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水量者,依測試時實際最大水量為之。二、功…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1條 …者,於核准餘裕量內之委託者及其委託廢(污)水量。五、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六、僅變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變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2條 …關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其變更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者,應進行功能測試。前項事業或…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應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一、改善計畫書經…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以試驗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之技術或措施者,得於試驗前檢具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試驗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備查內容及期間執行試驗。前項試驗計畫書內容,…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2條 …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十三、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納管事業且無排放…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0條 核發機關核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之原則,依功能測試結果認定。無須辦理功能測試者,依設計操作參數核定。放流水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但前項操作參數數值未符合學理數值者,核發機關應請業者說明操作條件原因,並納入許可條件。水措…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4條 …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一、不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且不超過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
-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一、事業(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 行政放流水標準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2條 …、處分對象。二、處分事由。三、應改善、補正事項;其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得命限期提送改善計畫書。四、改善、補正期限。五、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六、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按次處罰之規定。七、其他經主管…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6條 …(以下簡稱許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二、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應命其檢具功能測試報告書。但屬應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其功能測試報告書得以許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為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足…
-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8條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另行辦理水質檢驗測定查證認定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完成改善之認定方式,除以完成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事項認定外,屬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另以提出符合本法所定標準之許可之檢測機構出具之水質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之水。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十、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1條 …施之建設。(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五)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操作維護費用。(六)執行收費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七)其他有關…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2條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2條 …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業別之廢(污)水特性,訂定應檢測申報項目,直轄市、縣(市)…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各…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且無管理人者,應對共同所有人或共同使用人處罰。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58條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59條 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一、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二、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治研究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其提供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條 …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1條 …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其淨化系統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回收系統無廢(污)水直接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土壤。前項第三款淨化原廢水後回收至製程之行為,經主管機關認有未具淨化原廢水水質之功能之虞,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