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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重要安全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5條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所使用之核能級產品,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採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檢證合格之產品。前項檢證條件、技術及機構認可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之輸入、輸出、遷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或其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信託、設定質權或抵押權。
  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並在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前項之拆除,以放射性污染之設備、結構及物質為範圍。
  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其拆除後之廠址輻射劑量,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1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
  1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
  1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之管制,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9條 …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不遵行主管機關前項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5條 …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之規定。二、未依第九條規定作整體安全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7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1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42條 對促進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
  1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條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2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方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
  21.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心指示之事項。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22.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1條 …變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支援、協調及建議。二、事故資料之蒐集、分析與輻射劑量及影響程度之評估。三、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相關之應變措施。四、與各級主…
  23.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24.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25.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5條 …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參與前項演習之人員,其所屬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核…
  26.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7條 …護。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8條 …行事項。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2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五、其他有關事項。
  2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0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0.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1條 …之檢查、測試後或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限期內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