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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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5條 …經營機關得專案賣給採取人。但經管理經營機關依第十九條規定查定林產物價金為負值或低於林產物總市價十分之一時,天然竹木按市價十分之一,造林竹木按造林費用價,責由採取人補償之,不得搬出利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之障礙竹木,應先無償供…
  2.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8條 林產物之標售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標售底價;其專案核准採取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出售之價格。
  3.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19條 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林產物總市價林產物價金=──────────-生產費1+利潤率+資金利率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
  4.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2條 管理經營機關應自收到價款之日起七日內與採取人簽訂林產物採運契約,並發給採取許可證,其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採取人於領到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採運作業,並將開工日期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前項林產物採運契約範本、採取許可證及…
  5.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3條 採取人將林產物之採運轉讓他人經營者,應先停止採運,並應申敘理由,檢附轉讓文件及原許可證,會同受讓人報經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查明核准後,始得轉讓。受讓人受讓林產物採運權利後,原採取人之法律責任由受讓人承擔之。受讓人應與管理…
  6.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4條 採取人對於管理經營機關列入林產物生產費查定書內之營林設施,經檢驗合格後,應妥為保管,於出具使用保管承諾書後始得使用,並於作業完畢後,依查定書列載之數量、規格,點交該管理經營機關無條件收回;未列入查定書內者,由採取人於作業…
  7.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5條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界址。專案核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8.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6條 採取人採取林產物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破壞水土保持。二、損害他人之竹木或工作物。三、毀損或移動伐採區內設置之界木或境界標識。四、採取經政府規定或點記保留之竹木。五、盜伐、擅伐林產物。
  9.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7條 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10.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8條 經處分之林產物,自發給林產物採取或搬運許可證時起,其利益及危險,由採取人承受、負擔。
  11.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9條 採取人應依林產物採運契約中所定之期限完成採運工作;其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該管理經營機關以書面申請展延,並應繳納延期金。但其期限屆滿不足一個月始發生不可抗力災害者,得就該不可抗力災害之實際影響作業日數…
  12.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30條 展延林產物採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原契約所定期間之二分之一。採取人應自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指定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延期金,逾期不繳者,視為放棄。
  13. 行政森林法 第15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14. 行政森林法 第44條 國、公有林林產物採取人應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前項林產物採取人,應選定用於林產物之記號或印章,申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案,並於林產物搬出前使用之。第一項林產物採取人不得使用經他人申報有案之相同或類似記號…
  15. 行政森林法 第45條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在林產物搬運道路重要地點,設林產物檢查站,檢查林產物。前項主管機關或有偵查犯…
  16. 行政森林法 第46條 林業用地及林產物有關之稅賦,依法減除或免除之。
  17. 行政森林法 第47條 …勵之︰一、造林或經營林業著有特殊成績者。二、經營特種林業,其林產物對國防及國家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者。三、養成大宗林木,供應工業、國防、造船、築路及其他重要用材者。四、經營苗圃,培養大宗苗木,供給地方造林之用者。五、發明…
  18. 行政森林法 第52條 …、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
  19. 行政森林法 第56-1條 …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
  20.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關審核及監督實施。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
  21. 行政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3條 …關審核及監督實施。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
  22.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1條 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處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
  23.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4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一、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二、原住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
  2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5條 違反前條規定採伐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並追回所採林產物;原物無法繳回者,應負賠償責任。
  25.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6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之造林竹木,其採伐查驗手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2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9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國、公有林產物之採伐勞務,除屬於技術性質者外,以僱用原住民為原則。
  27. 行政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有林租地林業天然災害救助及樹木保護相關業務之推動。七、國有林林產物之管理、生產與加工技術之研發及管理;林產品認證、驗證之輔導;林產物市價調查、林產經濟分析及國有林產物之處分。八、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28. 行政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七、森林被害案件之處理;伐木跡地之檢查;林產物搬運許可之核發及查驗。八、保安林管理計畫、檢訂、編入與解除之擬議及管理。九、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29. 行政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物處分及利用之執行;森林資源經營之現場測量、查報、檢驗及監工。二、國有林各類放租地之現場管理;林地巡護及違法違規案件之查報取締。三、森林育樂場域環境之維護及…
  30. 行政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