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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8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
  2.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19條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0條 有限合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代表人。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代表人指定其他普通合夥人一人代理之;代表人未指定代理人或缺位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
  4.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1條 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
  5.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2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
  6.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3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
  7.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4條 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普通合夥人僅一人時,由有限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
  8.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5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9.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6條 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普通合夥人之責任。有…
  10.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7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有限合夥出…
  11.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8條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
  12.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29條 有限合夥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合夥人之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之情形,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3.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0條 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備置歷年財務報表於所在地,供債權人及合夥人查閱或抄錄。
  14.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15.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2條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加入有限合夥為普通合夥人者,對於未加入前有限合夥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16.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3條 …定,情節重大者。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怠忽職守,致嚴重損害有限合夥之利益者。
  17.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4條 除前條第一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
  18.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5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三、合夥人全體同意。四、破產。五、合夥人人數不足。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
  19.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6條 有限合夥解散、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清算了結。但因全體普通合夥人退夥而解散者,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
  20.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7條 外國有限合夥非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21.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8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登記,準用公司法之規定。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二條及無限公司清算之…
  22.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39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
  23.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40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4.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
  25.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42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限合夥人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所為之查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6. 行政有限合夥法 第43條 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有限合夥法第四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申請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但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9.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實收出資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30. 行政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