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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2.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3.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者,不予受理。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重新評鑑符合者,換發證書。
  4.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
  5.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6.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7.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五、驗…
  8.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9. 行政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一、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
  10.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2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依本法第十八條及本辦法規定標示;其以散裝販賣者,應依本法第十九條及本辦法規定展示。
  11.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原料名稱,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有機轉型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有機轉型期原料。
  12.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原產地(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我國境內驗證者,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境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除以國產品之文字…
  13.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5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一、進口有機農產品。二、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於國內分裝驗證者。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
  14.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6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有機農產品使用驗證機構標章,其尺寸不得大於有機農產品標章。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驗證機構名稱,得以使用驗證機構標…
  15.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7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
  16.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8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得依產品、包裝或容器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直徑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限制,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直徑最小一點七公分之限制。
  17.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9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
  18. 行政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約定,停止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時,農產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並應於十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
  19. 行政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統,且持續接受管理中心之監督,並符合其規範及要求。三、產製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以集團名義標示銷售。
  20. 行政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六、未能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且情節重大。七、經營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八、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登載不實,且情節重大。九、其他經認證機構評鑑結果,認有不符合認證基準之情形…
  21. 行政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9-2條 …販賣場所為限。二、樣品屬生產者原始未經拆封包裝之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其他可追溯生產者之農產品。三、樣品應會同生產者、貨主、其代表人或受檢人員簽名封緘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執行檢驗。四、經衛生主管機關…
  22. 行政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9條 …及執行。七、有機驗證場(廠)所查察、產品品質與標章查驗、進口有機農產品申請案件審查之輔導及執行。八、友善環境耕作發展方案、推廣團體之輔導及管理;友善農產品之行銷及推廣。九、養蜂產業之輔導及執行。十、其他有關農業資源事項。
  23. 行政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農業發展方案與研究之規劃、訂定、示範、推廣、執行及監督。九、有機農產品查驗與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十、其他有關農業資源事項。